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是否适用于孙公司?
近一段时间大家应该听到过这样的消息,“有多少家银行停止房贷或暂停了房贷”,尽管消息未必属实,但确实有些银行就那么做了,这给房地产企业融资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好在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有很多种,但是在融资过程中也一直存在大家头疼的问题,今天我们探讨一下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一个问题。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是否适用于孙公司呢?
关于这个话题,我们追根溯源。
财税【2016】36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略)
以上规定,是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件精神,对于符合“统借统还”业务的,继续免征增值税。这里我们需要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条件。
什么是“企业集团”?
什么是“下属单位”?
1、我们首先解决什么是“企业集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以上规定很明确:企业集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参股公司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孙公司”是否属于参股公司?很明确,孙公司属于间接控股公司,属于“企业集团”的范畴。
2、其次解决什么是“下属单位”?
36文件所言“下属单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称之为“子公司、孙公司”
据此,个人意见:孙公司属于“企业集团”的范畴,适用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风险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注意,我在《税苑微课》土增系列之开发费用中,着重为大家讲了几种方式,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听听我的微课,可以回放(详情添加微信s153645199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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